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原告 王芷翎 (原名 王怡茜 )被告 蔡明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前述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已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研討結果同此見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李佳靜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