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易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易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志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13號、第2457號、第2611號、第2749號、第2770號、第2806號、第3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志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及責付與李俊志之父親 李成財 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東縣○○鎮○○里○○○○號,另應定期於每週一、三、五、日晚間九時前,向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關山派出所報到。如未能具保,其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俊志因竊盜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訊問後,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款規定,於110年11月8日執行羈押在案。嗣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東原簡字第4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復經本院准予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0年11月16日起借提執行拘役,至111年1月24日期滿執行完畢,本院自111年1月24日起接續羈押,另裁定自111年4月14日延長羈押期間2月在案。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茲因延長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111年6月7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告、辯護人、檢察官表示意見,本院綜合被告於本院歷次準備程序及訊問程序之陳述及卷內相關事證,認定如下:
(一)被告坦承有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8所載之竊盜犯行,且有卷內所載之證據為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凶器毀損安全設備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等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多次遭法院判刑及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近期又除本案外,另有數件竊盜案件,目前本院審理中,且依被告前案之精神鑑定報告所載,被告因器質性腦症候群、中度智能不足、癲癇等精神病症致其辨識能力、自主行為能力及衝動控制有長期持續性的不足情形,加上其家庭系統效能不足,一般社區也無法持續控制被告之行為,若回歸開放性社區其再犯機會相當高等情,此有台北榮民總醫院台東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下稱臺東醫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監護處分評估報告在卷可憑,另被告父親李成財於111年6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亦稱:因為身體還在看病,沒有餘力可以照顧被告等語,認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三)惟本案業於111年6月7日辯論終結,定於111年6月30日宣判,審酌被告在本案之犯罪情節、訴訟進行程度,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保障社會治安、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等羈押之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課以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同時予以限制住居及定期向司法警察機關報到,並責付與被告父親李成財,應足以對被告及受責付人形成拘束力及心理負擔,而得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然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之身分、家庭狀況及資力與本案犯罪情節等情,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為適當,爰命被告於提出1萬元之保證金及責付與李成財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東縣○○鎮○○里○○00號,並定期於每週一、三、五、日,21時前向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關山派出所報到。而在被告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及責付與李成財前,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01條之2、第111條、第116條之2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李承桓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