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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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95號上訴人 羅光男
陳宗錦 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楊閔翔 律師( 法扶 律師)複代理人 楊鈞任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麗梅羅麗霞羅軍凌 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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