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227號原告 黃炳琦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 律師
顏心韻 律師1被告 黃建源
萬美貨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瑞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健 民複代理人 黃啟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9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黃建源、萬美貨運有限公司未為任何聲明,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同法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受有損害」,係指個人私權因起訴之犯罪事實而受侵害。因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侵害其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人,方有利用本案刑事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權能。經查被告並非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93號過失傷害案件之犯罪行為人或依該案犯罪事實應負民事賠償責任者,則原告自不得於審理該案刑事審判程序中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換言之,被告並非該案刑事判決認定犯罪事實之行為人,該案判決亦未提及被告有任何犯行,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於法不合,應予判決駁回。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二、又當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遭駁回,但原告仍得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或在另案之被告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訴訟請求救濟的權利,均不受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遭駁回之影響,本院於108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程序中當庭告知原告得在另案之被告遭訴追之刑事案件提起民事訴訟程序之權利,附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