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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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姚小蘭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小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姚小蘭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其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於民國103年9月9日由其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嗣該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6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繼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此外,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以及被告已於103年9月26日出境後未再入境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103年刑保字第57號收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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