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5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王文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叁萬壹仟壹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文宏於92年8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631,135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文宏│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二│││388490││月10日起││十│││元│││││├──┼───┼─────┼──────┼──────┼───────┤│002│新臺幣│王文宏│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二│││90575││月28日起││十│││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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