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17號
104年度聲字第318號聲請人即被告 曾語宸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吳中和 律師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59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曾語宸(下稱被告)已坦承犯行,且育有一名尚在就讀國中之子女,目前該子女由被告母親扶養,為使被告得以親自照顧、安頓單親之小孩,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或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曾語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
後,依其自白、證人 蕭秀美陳建佑黃政堯 之證述及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小包等物及其他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等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所犯次數多達30次,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且該羈押之原因,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替代,而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103年12月11日將其羈押,並自103年3月11日、5月11日分別為第一次、第二次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㈡聲請人等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經審閱本案全部卷證
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均屬重大,被告可預期將來判決之刑度非輕,於此情形下,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是以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本件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次數甚多,已對社會安全造成相當危害,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之要素,本院認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羈押之處分,是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此外,聲請意旨所述被告已坦承犯行等情,尚無法推論被告即無逃亡之可能,其餘所述家庭事由,亦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本院不得駁回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陳斐琪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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