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許湘怡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 律師被告 邱家宜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簡字第25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吳俊螢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許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