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40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4年10月16日及94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94年度除字第34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 蕭道倫 │台北富邦銀行基隆│35,000元│94年3月20日│0000000│六個月││││路分行│││││├──┼─────────┼────────┼─────────┼───────────┼────────┼────────────┤│002│蕭道倫│台北富邦銀行基隆│35,000元│94年4月20日│0000000│七個月││││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