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730號
原   告  陳總成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明確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及被告姓名、住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且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應
為之聲明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次按,訴
訟標的為起訴應表明之事項,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
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
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且可得執行,此乃起訴
必備之程式;另確認法律關係之訴,則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
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且以原告不得提起他訴訟為
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所主張之訴之聲明載明「確認原告所有坐落
台南市○○區○○段1312、1313、1313-1、1314、1318地號
土地對被告陳OO鳳、陳O良、陳O丁、陳O吉、楊O玉共
六人土地所有權歸屬,土地面積參閱附件所示」,該訴之聲
明究係要確認何法律關係或何法律基礎事實存否?並不明確
,如係要確認基礎事實,則究係要確認所有權如何之歸屬,
係確認何人之何所有權利存在或不存在?請原告應補正明確
、特定之訴之聲明。
三、原告提起上開確認之訴有何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存在
,原告提起該確認訴訟之目的為何?是否無其他訴訟可提起

四、另原告書狀未記載被告姓名、地址亦屬不合法,原告應補正
台南市○○區○○段1312、1313、1313-1、1314、1318地號
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全部被告之姓名及地址、身分證字號
等資料。並依所提出之土地謄本補正明確、特定之訴之聲明
及得為訴之聲明內容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及原告上開請求之
法律依據。
五、原告對於被告起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有上揭不明確之處
,原告之起訴不符法定程式,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之,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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