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75號聲請人 蕭奇佑 相對人 史竣鎧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所立借款債務契約發生之債務,清償日期:112年1月24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3,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支票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75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永康區三民段385-17500.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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