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75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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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7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民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755號原告甲○○被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住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07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故行政訴訟係為裁判行政事件之爭議,確定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法律救濟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伊於92年間向被告租用土地未果,經向高雄縣縣長陳情後,自行於被告所有之土地上種植果樹樹苗,嗣被告屢於其所有之作物達於可收穫之際予以摧毀,惟其無侵佔被告所有土地之意思竟遭此強橫,故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又兩造間曾因土地使用事件,經高雄縣橋頭鄉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不成立等情。
三、經查,本件原告係就伊使用被告所有土地種植之作物遭被告毀損,故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核屬私權爭執,而非公法關係,尚非本院所得審理。原告誤向無審判權之本院起訴,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胡方新法官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何閣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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