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小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員小字第122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陸拾貳元,其中新台幣肆萬
柒仟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十二之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
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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