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21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祥
張智魁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3256號),本院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同法第284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志祥、張智魁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後,因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經合議庭評議由受命法官獨任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林宜靜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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