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金日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慧琦 被告 崔作仁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99年度易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崔作仁被訴侵占等案件,經原告金日安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45號就被告被訴部分各為有罪及無罪之判決,而有罪部分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就無罪部分則經原告法定代理人卓慧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吳芙蓉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