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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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9號
103年度救字第6號原告廖 昱勇 訴訟代理人 姜震 律師被告 陳依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及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之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外,關於不動產債權之訴訟,例如:因借貸、租賃或買賣不動產,依各該債權債務關係提起返還或交付不動產之訴、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等。
二、本件原告本於與被告間離婚協議書中有關不動產財產權歸屬約定,主張因可歸責於被告事由,而自陷於給付不能,原告受有無法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損失,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係屬契約履行不能之損害賠償請求,難謂為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之其他因不動產涉訟。又被告住所地設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原告另以其無資力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分案
103年度救字第6號,因本案訴訟既經移轉管轄,故就其訴訟救助部分一併裁定由管轄法院處理,附此說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