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51號原告 周有福 原告 嚴萬霞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被告 趙莉菁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複代理人 李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楊淳如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51號原告 周有福 原告 嚴萬霞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被告 趙莉菁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複代理人 李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