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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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簡字第1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