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2號聲請人 周子安
周廷翰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潔如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周榮坤 聲請人 吳迪 兼法定代理人 吳國和 法定代理人 朱孟純 聲請人 吳限 兼法定代理吳國雄人法定代理人 韓家美 聲請人 吳信夫 當事人間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於高雄市○○區○○路○○○○號)已於民國10
2年5月16日死亡,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
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周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