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8號原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被告 崔湧 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153之2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崔湧刑案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已於民國104年3月25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法務部104年6月17日法外決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英文死亡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故本院就刑案部分業經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陳智暉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