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1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純質淨重玖點陸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634號被告丁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之扣案編號66、67之米白色結晶體2包(包裝袋除外,驗前總毛重10.92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0.94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9.78公克、純度約98%,隨機抽取編號66之0.18公克鑑定用罄,驗餘總純質淨重9.60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2年10月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查,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634號、第1828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員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位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執行搜索,查扣米白色晶體2包(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三隊三組毒品送驗監管紀錄表編號66、67),經送該局刑事鑑識中心鑑識科鑑驗結果,均檢出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包裝袋除外,驗前總毛重10.92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0.94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9.78公克、純度約98%,隨機抽取編號66之0.18公克鑑定用罄,驗餘總純質淨重9.60公克),有該局102年10月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7頁)。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綜此,爰依首揭規定,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而准許之。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