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199號聲請人乙○○
之4號8號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因票號TS105777之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提示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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