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53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律師被告子○○
癸○○丁○○
2樓辰○○乙○○巳○○卯○○甲○○壬○○午○○己○○庚○○丑○○○寅○○未○○○丙○○○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兆環 律師
林家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表明僑福房屋仲介公司之仲介服務費價格。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