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九八號原告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
葉逸如 律師被告廣建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有系爭借據影本在卷可參,故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第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