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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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515號聲請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大陸地區法院離婚判決書、判決生效證明書、委任狀。
(一)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予以公證。
(二)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