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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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54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樓樓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甲○○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晚上八時四十五分許,在台北市○○區○○○路○○○號「中山足球場」計程車司機休息站,以象棋、骰子等賭具賭博財物,其賭博方法為類似天九牌之「仕九」方式比點數計算輸贏,賭博財物,為警於上揭時地當場查獲,因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八日死亡、被告甲○○業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死亡,此有法部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二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林恆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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