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955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
(現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九行、第十行「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併科罰金捌萬元」部分,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九行、第十行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併科罰金捌萬元」之記載,顯係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