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2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201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思博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思博於民國109年4月27日14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號1樓告訴人 朱玉慧 住處,兩人因感情糾紛發生口角爭執,被告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徒手拍打屋內房間門板(日式紙片拉門),致門板損壞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嗣經告訴人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朱玉慧告訴被告黃思博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乃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