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9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9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195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曲秀鈞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曲秀鈞於民國109年4月15日17時12分許起至21分止,在臺北市○○區○○路○○○巷○○號之商家,因向店長即告訴人 張書豪 領取包裹時不符商家規定遭拒,竟辱罵告訴人稱「想不到你這麼龜毛,除非你是菜鳥,碰到這個龜毛的,不曉得是菜鳥還是怎麼,笑死人,天大的笑話,這麼廢的店員,這麼笨的店員,新來的他這個這個沒有經驗怕死,你活當一輩子在這當收費員」等語。因認被告涉有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張書豪告訴被告曲秀鈞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啟旭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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