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 李春枝 代理人 陳怡均 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德玉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9人×10份×43元=3,87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
三、又依聲請人先前陳報之財團法人金融機構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顯示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惟目前狀態為毀諾等情,請聲請人提出原協議書,並說明於協商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然請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並請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
四、據聲請人清算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前已經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認可確定在案,請說明當時更生方案為何?無法清償之原因?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臺北市○○區○○○路○段00號6樓之1之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房東之聯絡方式(姓名、電話、地址)?現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併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另按聲請狀所附戶籍謄本設籍之住址為新北市○○區○○路○○○○號,與現居地不同,原因為何?
六、請並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另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聲請人之母 李黃貴美 ,每月負擔之扶養費用為3,750元,惟仍請說明其必要生活費用支出項目及分擔費用之原因,另提出該受扶養之人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7年1月1日起迄今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清算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如是,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八、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清算時即108年12月31日起至今「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仍為:房租6,000元、健保費371元、手機費689元、交通費1,280元、民生必需品2,000元,若否,請聲請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十、請補正說明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一、請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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