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文發 代理人 周政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賴靖欣附件:
壹、基本資料: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
二、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除 周明傅周林秀卿 2人外,尚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貳、資力概況:
一、請補正說明本件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5年9月3日起至107年9月2日期間)之各項收入情形:包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如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欄所載?
二、聲請人陳報目前收入來源係於汽車維修保養廠打零工,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43,000元,請補正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期間起迄、工作地點、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等);如另有兼職或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暨薪資證明、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又聲請人陳報106至107年間任職於卡爾士達股份有限公司,請陳報確切任職起迄年月、及期間總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三節補助、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人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此二年期間請領之總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收受此二年期間之存摺內頁資料。如有領取兒少類補助,請單獨分類計算取得之兒少補助金額。
四、親友資助:
1.聲請人自本件聲請前2年即105年9月3日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陳報。
2.聲請人陳報之必要生活費倘有支出高於收入之月份,請務必說明如何處理金額短差之問題。
五、請補正提出尚缺漏未提出之聲請人之105年9月3日迄今所有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只要未銷戶,即應提出)、證券帳戶交易明細(含連結之銀行交割戶交易明細),不得僅提出存摺影本,除非該存摺內頁有完整交易資料,且最近一筆交易紀錄在裁定送達後。
六、聲請人如有保險,應提出所有保險單資料(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有無保單質借或停效之事,另應說明終止現有保單時,各保單可領回多少金額?並請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如已無證券、保單類資產,聲請人至少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客戶餘額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為證。
七、為免聲請人日後遭債權人質疑有隱匿財產之事,聲請人應主動提出此二年間所有收入與資產資料,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應陳報起迄時間。此外,聲請人如尚有其他未列於上揭資料之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均應說明其內容,否則應切結並無漏未陳報之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年,即自105年9月3日起迄今期間內,如有上揭資產變動,均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參、必要生活費用與扶養費支出:
一、住宿類:
1.聲請人應就水、電、瓦斯費等等生活費用提供聲請前二年所有單據(如無各月單據,請向業者請領資料說明總額),並說明平均分擔之金額為何?
2.請補正聲請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並提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所有月份繳納租金之證據。
二、其他生活費:
1.交通類: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除已陳報之2011年出廠之光陽機車乙輛外,尚有無其他交通工具?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2.單據核校:請再行核對聲請人於聲請前1日回溯2年內之支出情形,例如房租、伙食交通費、水電瓦斯費、手機費、扶養費等項之所有必要支出單據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欄所載金額相符?如不相符,應補提相關尚缺漏未提出之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或洽收費單位申請繳費清單,據實向法院陳報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以免本院無從憑認聲請人確有此等支出,不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三、扶養費:請說明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暨義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相關支出資料應比照聲請人自己之情形與期間,單獨列表。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