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畇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77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為前開裁定後,因認本案有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撤銷上開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陳育良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