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53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53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周忠泰
       郭至平
被   告  魏榮德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53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7月25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楊宗倫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叁萬壹仟陸佰玖拾叁元,及其中貳
萬玖仟柒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下同)9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宗倫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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