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4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86年5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92年10月28日台財融「四」字第0920046692號財政部函准予聲請人與萬通商業銀行合併而由聲請人為存續銀行)所負之債務,設定新台幣(下同)3,1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6年5月3日起至116年5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又於94年7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1,41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7月13日起至134年7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依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時間向聲請人借款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筆金額,並約定依所載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上述借款尚餘2,191,19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二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二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四件、現金卡申請書影本一件、繳款歷史交易查詢五件、放款帳戶主檔查詢五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9年10月22日新院燉民政99司拍240字第22935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99年10月26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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