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12月4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93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19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
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