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6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150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案件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情形者,應諭知免訴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刑罰規定,業經總統於民國96年7月1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公布廢止,並自0年0月00日生效。檢察官起訴被告甲○○涉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因被告行為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