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6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19號原告茂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文宗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林東翹 會計師
李益甄 律師 李威忠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王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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