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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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巨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巨喆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巨喆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先後經本院九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四九號判決、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四六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其受有期徒刑宣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