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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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麗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罰執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麗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江麗英因犯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英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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