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徐皓暉 被告 黃宇中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易字第1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吳俊螢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