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31號上訴人 陳鴻城
陳慶龍 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4萬8150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299.86㎡+26.64㎡公告土地現值2萬7100元/㎡=884萬8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861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8萬6635元,尚不足1980元。復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同上述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92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12萬9952元,尚不足2970元。綜上合計,本件應徵訴訟費用4950元(1980元+2970元=4950元),未據上訴人繳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