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甲○○所犯搶奪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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