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 林韋伶 即益昇企業社原告瀚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台灣好家庭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合幣1,095,9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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