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三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烈 上原告與被告巨銅科技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