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游美悅 被告 李明憲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審簡字第97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雅君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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