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有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有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有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黃有慶:㈠曾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86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㈡於9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888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㈢上開㈠、㈡所示之罪,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㈣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70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
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㈤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914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㈥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58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㈦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27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㈧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44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8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㈨、上開㈣至㈧所示之罪,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4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㈩、上開㈢所示之有期徒刑1年4月、㈨所示之有期徒刑3年9月經接續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11月9日;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8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9月12日之事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
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準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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