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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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瑞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7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瑞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殘渣袋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76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確定,112年10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殘渣袋1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203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卷1769號第95頁),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