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78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之釋放。茲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99年7月7日南縣永警偵字第0990013683號函文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99年7月10日南縣善警偵字第0990009312號函文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周宛瑩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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