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甲○○、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一、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民國92年度臺抗字第659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51499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43元,及自91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34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暨付300元之違約金,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審認無訛,前開借款債權之金額計算至本件訴訟起訴之時即99年7月13日止,共計2926日,本金加計利息、違約金共計245,992元【計算式:84,743元+(84,743元×5.34/10000×2926)+(300元×96個月+(300元×4/31個月)=245,9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45,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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