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335號上訴人 鄭國樑 訴訟代理人 呂文貴 律師視同上訴人 鄭國標
鄭麗鄉 原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被上訴人 鄭國彬
鄭麗峯 鄭麗盡 鄭麗足 鄭麗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 律師
錢裕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游悅晨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廖月女